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ZZCR-2021-13003

• 2021-09-27 • 570



株建联字202115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11

 

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解决上下楼难的问题,提高居住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株洲市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经开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四层及四层以上,未列入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范围,满足安全条件,未设电梯的既有住宅。

公有及单位自管既有住宅未设电梯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宜改则改、愿改尽改、各方支持、规范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门栋单元为单位申请,申请前全体业主应遵循和谐友好、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充分沟通。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应急疏散等要求,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空间和绿化的占用。同一小区应保持统一的结构和风貌,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内。超出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核定超占部分权属,由申请人征得超占部分权属单位同意方可实施。

三、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主管机构。株洲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办)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执行、年度计划安排、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牵头组织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局召开部门联合审查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或者明确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组织公示以及加梯矛盾的调解等工作。

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

电力、自来水、燃气、网络通信等管网线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加装电梯过程中的管网线迁移及开户工作,按相关规定收取基础材料费用。

四、实施主体

单元共同出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提出申请、采购设备、实施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公有及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可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协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单位、勘查或设计单位、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费用以及运行维护费用等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台阶数等因素分摊加装电梯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财政补贴。对城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由业主代表凭身份证、产权证、部门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竣工验收表及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等资料报区工作机构初审。由区工作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市财政凭市工作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将市级补贴拨付至区财政。区财政局在收到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料移交证明后,统一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支付到位。公有及单位自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统筹上级资金。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对已纳入中央补助支持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统筹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加装电梯工作。

(四)提取公积金。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的费用。具体操作办法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执行。

(五)使用房屋维修资金。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六、实施步骤

(一)业主协商

1.征求意见。本单元所有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出资意见、加建位置、结构方式等进行充分沟通、民主协商。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推举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组织业主在《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上签名认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制定初步设计方案。由申请人商具备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技术规范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明确拟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入户方式、井道结构等内容,并绘制有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

3.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申请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应明确实施主体、建造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分摊方案、建成后电梯使用管理方式以及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事项,并由全体出资业主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

4.提出申请。业主代表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凭《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以及初步设计方案向所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业主代表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书面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工作机构受理

1.区工作机构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无误后,受理登记并出具《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单》。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应协助各区加装电梯工作机构对拟加装电梯小区及单元门栋,就初步设计方案涉及的用地信息、建设规划、建筑结构安全、住宅消防条件等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区工作机构商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就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公示。公示应在本单元门栋口和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单》、初步设计方案等。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并备案。

公示期间有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并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相关当事人拒绝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对老年人居多或有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4.公示无异议通过后,申请人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和施工图设计。加装电梯项目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需求。

设计单位完成电梯井道(含基础及配套结构)施工图设计后,应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图审意见书。

如通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与初步设计方案在加建位置、入户方式、井道结构等方面存在重大变更的,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业主和设计单位因加装电梯需调用房屋相关资料时,市城建档案馆应给与支持。

(三)部门联合审查

由市城市更新办牵头,召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成熟一批、审查一批的原则,召开部门联合审查会,专题就区工作机构上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资料进行联合审查。

部门联合审查会应审查如下资料:

1.业主代表本人身份证、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单》、现场查勘审查意见;

3.楼栋单元及小区公示资料;

4.加装电梯地质勘查资料、施工设计图以及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书。

5.其他

对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四)工程施工

审查通过的项目,申请人应与具备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共同签订《安全承诺书》,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区住建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现场施工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并将巡查记录及时通报各区工作机构。市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

加装电梯申请人对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民委会参加见证并签字。

2.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凭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向市市场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3.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项目资料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六)使用管理和维护

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申请人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名业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电梯的管理。

加装电梯按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鼓励加装电梯投保电梯第三方综合险。

七、其他事项

(一)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暂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完成后,业主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其对加装电梯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并转移。

(三)对于未批先建、私自变更设计方案、不按图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违反电梯加装程序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加装电梯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四)对成功加装电梯所在的基层社区,由市财政按照1000/台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五)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正常开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装电梯工作机构应将资信优良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地质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纳入加装电梯诚信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同一小区成建制加装电梯。

(八)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等资质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减免政策。

(九)各县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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